上海写字楼     021-51696338  51873327
首页   写字楼出租   装饰装修   房地产专题
出租房源登记
出售房源登记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长宁区
浦东新区
徐汇区
普陀区
虹口区
闸北区
 
热点资讯
新闻动态
房产金融
政策法规
画说地产
购房指南
租房指南
 区域查询  
黄浦区
静安区
徐汇区
卢湾区
长宁区
浦东新区
普陀区
闸北区
 热点新闻  
房产资讯    >> 政策法规
(下)两部门发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2-10  信息来源: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必须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严禁以流动资金贷款形式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执行,可适当下浮,但下浮比例不得超过10%。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应以项目销售收入及借款人其他经营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依法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业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和建设项目进行调查、评估,加强贷款审查。借款人应按要求向贷款人提供有关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合同,办妥担保手续。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应及时办理抵(质)押登记。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借贷双方应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设定资金监管账户。贷款人应通过资金监管账户对资金的流出和流入等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定期向贷款人提供项目建设进度、贷款使用、项目销售等方面的信息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实施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相关借贷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列入房地产贷款科目核算。

  第十六条 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项目的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9〕129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Copyright © 2007-2009 sosocbd.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上海写字楼网 版权所有 沪ICP备08010860号
建议用 1024*768 分辨率浏览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