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购买了一套房主还在银行按揭贷款的住房,在支付购房款后,房主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无奈购房者只好代替房主,清偿了银行的贷款及利息,不想拿回房产证的房主仍旧没有办理过户手续。无奈,购房者将房主告上法庭。
2006年1月,王某看中了位于旅顺口区一处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住房,并与房主张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约定,张某以23万元的价格将住房卖给王某,王某一次性付给张某现金20万元,余款3万元待手续办理完毕再支付,王某负责办理产权登记证等一切手续。由于张某的住房是以按揭方式购买,因此张某必须将银行贷款付清,并在2006年3月30日前将房屋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如张某违约每逾期一日,张某须向王某给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滞纳金。签订协议当天,王某便支付张某购房款20万元,张某将房屋交付给王某居住,但由于张某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将银行贷款付清,致使王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无奈之下,王某代替张某清偿了银行的贷款及利息,共计14余万元,银行随后将房产证交给原房主张某。事后,王某曾多次催促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始终没有任何结果。于是,王某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归自己所有;由张某承担违约金,并偿还自己替其支付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让王某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法院在调查取证时,竟然发现张某早在2005年8月曾经向朋友刘某借了10万元现金,并用房子作抵押写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借款于2006年2月28日前还清,如果不还,张某这套面积为112平方米的住房归刘某所有。由于张某未按期付款,刘某于2006年3月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查封了张某的房屋。刘某在申请诉前保全的当日起诉张某,并请求判令张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最终刘某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旅顺口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张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0万元,及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共计14余万元。 |